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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各地都很缺血,請各位身體健康的帥哥美女們快去捐血!

基隆的捐血中心    基隆市信義區信一路14號1樓

 


捐血條件

一、年齡:

(一)17歲以上,65歲以下,一般健康情況良好。

(二)未滿17歲者,應視體能狀況,並經父、母或監護人之同意,始得捐血。

(三)逾65歲者,除應健康情況良好外,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,始得捐血。



二、體重:

(一)女性應45公斤以上,男性應50公斤以上。

(二)捐分離術血小板、分離術白血球及分離術血漿者,應50公斤以上。



三、體溫:口溫不超過攝氏37.5度。



四、血壓:收縮壓90/160毫米汞柱,舒張壓50/95毫米汞柱,如兩者之距離低於30或高於90毫米汞柱,須經醫師許可。



五、血液檢查

(一)血紅素:男性13公克%以上(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1.054)。

女性12公克%以上(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1.052)。

(二)血小板:捐血小板者,其血小板數目應在15×10,000/毫米立方以上。

(三)白血球:捐白血球者,其絕對顆粒球數目應在3,000/毫米立方以上。

(四)血漿總蛋白:捐血漿者,應於首次捐血暨每隔半年加驗血漿總蛋白量,其血漿總蛋白應在6g/d1以上。



六、捐血量及捐血間隔:

(一)每次捐血以250毫升為原則,但體重60公斤以上者,每次捐血得為500毫升。

(二)每次捐血250毫升者,其捐血間隔應為二個月以上;每次捐血500毫升者,其捐血間隔應為三個月以上。但男性年捐血量應在1,500毫升以內;女性年捐血量應在1,000毫升以內。

(三)捐分離術血小板、分離術白血球或分離術血漿者,每次之間隔為二星期。

(四)捐分離術血漿量每次以500毫升為限,其全年捐血漿量不得超過12公升。



七、捐血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暫緩捐血:

(一)婦女懷孕中或產後(含流產後)六個月以內者。

(二)大手術未滿一年或一年內曾接受輸血者。

(三)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呈陽性反應者。

(四)四週內接種麻疹、德國麻疹、腮腺炎及小兒麻痺(口服)等活性減毒疫苗者。

(五)六個月內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。

(六)現患梅毒、活動性結核病、糖尿病、心臟病、消化道潰瘍出血、高血壓、腎臟病、哮喘、感冒、急性感染、傳染病、過敏病症者。

(七)自瘧疾疫區回國一年內暫緩捐血或曾在三年內罹患瘧疾者。

(八)曾在七十二小時內拔牙者。

(九)曾在五天內服用含Aspirin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板功能之藥物者,不得捐血小板。

(十)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。

(十一)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(HTLV-I)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。

(十二)民國69年至85年間曾在英國輸血或曾至英國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個月者,或民國69年以後曾於歐洲旅遊或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五年者。

(十三)經通報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,於治療痊癒後,未逾三個月內者。

(十四)曾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密切接觸,於最後接觸日起一個月內者。

(十五)自有地區性傳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地區回國後一個月內者。



八、捐血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永不得捐血:

(一)曾患惡性腫瘤、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捐血者。

(二)曾有出血不止、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。

(三)曾有吸毒、慢性酒精中毒及AIDS高危險群者(包括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、同性戀、雙性戀及血友病患)。

(四)曾為AIDS患者及前款所稱AIDS高危險群之性伴侶者。

(五)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(HIV-I/HIV-II)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。

(六)曾罹患庫賈氏病者(CJD)、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荷爾蒙者、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親生殖腺素(human pituitary gonadotropins)者、曾注射牛胰島素等生物製劑者、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庫賈氏病(CJD)患者。




固定捐血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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巡迴捐血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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